民意征询详情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
目前,普陀区房管局正在对《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该《通知》是在2012年出台的文件基础上着手修订,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作出规定。
为能够进一步联系群众,真实地听取民声、了解民意,现将《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该《通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18年7月16——7月22日
征集方式:
一、网络:“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政务”版块中在线提交
二、来信请寄: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30号),邮编:200063。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对您的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制定原则的建议和意见予以归类采纳。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 草案全文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稳妥推进本区旧城区改造。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经2018年? 月? 日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签约生效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为3-6个月。具体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视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价格补贴系数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
四、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
本区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市、区有关部门调拨给各征收项目的配套商品房单价确定。具体折算单价将在各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均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六、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
本区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七、发挥征收安置住房的保基本功能
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1的比例配置。
八、适用范围
在本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未尽事宜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 背景介绍
一、文件制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1.21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10.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2017.11.9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该文件相关内容在我区已实施多年,2018年7月老文件到期失效,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的相关内容加以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
三、文件的起草过程
就相关内容,我区已于2012年7月18日发布《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普府〔2012〕60号)予以规定。在实施中,相关内容得到绝大多数工作对象的认可,达到了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新的文件起草中,区房管局会同区法制办、区规土局、各街道镇等协商,结合市政府2017年1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文中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的相关内容。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85%。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
本区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市、区有关部门调拨给各征收项目的配套商品房单价确定。具体折算单价将在各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均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本区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1的比例配置。
五、文件施行日期的相关说明
因老文件至2018年7月失效,为配合10月份我区新开的三个旧区改造基地的启动工作,使征收补偿政策有效衔接和尽快落地,故将该文件的施行日期从发文日期时起算,有效期为五年。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 政策预公开解读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在该草案制定过程中,区房管局征询了区法制办、区规土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街道镇的意见,并发函征询了上海市房管局法规处的意见,共收到单位意见3条,已采纳并作了相应的修改。2018年7月16——7月22日,在普陀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该草案,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至7月22日征询时间结束,没有收到相关意见。
征求部门 | 反馈内容 | 采纳 与否 | 采纳与否的理由 |
市房管局法规处 | 建议将“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作为依据。 | 已采纳 | 草案中第七条与之有关。 |
区法制办 | 建议将第八条(适用范围)放在第一条中表述。 | 已采纳 | 符合行文规范。 |
区法制办 | 建议将删除最后一句“未尽事宜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已采纳 | 规范性文件不使用该种表述。 |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 会议审议情况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草案)》 决策结果
本次民意征询已经不允许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