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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产业政策体系、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区有关部门在对本区“3+5+X”产业政策体系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新需要,正在研究修订《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6项政策,并研究制订《普陀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实施意见》。

为了能够进一步联系群众,切实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力度,真实听取民声,充分了解民意,现将以上七项政策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集时间:

2019年6月14日——6月20日。

(为尽快出台新一轮产业政策体系,并及时启动2019年各项政策宣传、实施,发挥产业政策在服务企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定为7日)

征集方式:

一、网络:“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互动”版块中在线提交(http://hudong.shpt.gov.cn:8080/interaction/f/collection/minyiList)。

二、来信: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B区1340室),邮编:200333。

欢迎广大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发改委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上述七项草案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区发改委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  草案全文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

(二)在服务入驻企业方面表现突出的重点楼宇和园区。

(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企业。

(四)在引进导向型企业中有重要作用的机构。

(五)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国家、上海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投资性地区总部和管理性地区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市新认定的总部型机构以及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依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落户的功能性机构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在本区举办与区域产业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介会,经认定的,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购买、自建或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定支持;自认定后,年营业收入超过6亿元、其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楼宇(园区)经济发展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楼宇(园区),根据其服务注册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一定的补贴。

2、对当年新增“亿元楼”,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

1、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轮营运补贴,周期三年。

2、完成上述第一轮扶持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和同比持续增长情况,可给予第二轮营运补贴,周期三到五年。

3、对存量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或同比增长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4、对不占用资源的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及同比持续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5、开发本区资源的房地产、普通餐饮(除连锁餐饮总部外)等企业不享受上述补贴。

(四)支持机构引进导向型企业

对积极引进导向型企业的相关机构,经认定的,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平台和机构,服务本区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后,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100%的贷款贴息补贴;贷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贴。

4、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后,担保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担保费100%补贴;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给予担保费50%补贴。

(六)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投促办、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普投资规范﹝2018﹞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科技产业导向、科技创新水平高、市场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应用研究中心等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3、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1、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具有高成长性且区域经济贡献较大的,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型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引进的、有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上海软件企业百强、高成长百家”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企业,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4、对获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基(资)金项目的,按市级要求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市级的产学研、信息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可最高按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经信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市科委、经信委“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5、对在普陀区运营三年以内,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具有优秀创业团队,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经评审为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5-10万元补贴。经区海内外创新创业大赛评选获推荐的,由区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扶持。

6、对获得市经信委立项确定的上海市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题、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题等),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7、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经认定的,发放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会计、法律、标准化等专业服务,按规定使用后予以兑现。

(三)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经国家、上海市认定为科技类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评定为国家、上海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行业领军企业和龙头创投公司在本区建设属于区内重点支持领域的众创空间且经国家、市评定的,可最高追加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众创空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3、对于获得市科委“三化”培育及培育引导项目的立项单位,按市级要求给予最高不超过1:1比例的区级资金匹配。

(四)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

1、对申请国内发明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定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或国外专利并获批的,每件也给予一定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奖励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可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五)品牌及商标奖励

1、对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2、对企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委规范﹝2018﹞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根据《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符合本区金融产业导向,经认定的金融服务业企业、金融功能性机构和其他企业。

二、扶持方式

(一)推进金融产业集聚

1、鼓励金融服务业企业落户

(1)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及在双方认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3)对新引进的保险经纪、信托服务、消费金融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4)对新引进的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平台,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科技手段实现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企业,经认定,参照其核心业务所属金融业态,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5)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业总部型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和在所属行业的排名,可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在普陀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度不超过50万元,以三年为限。

2、鼓励金融功能性机构落户

(1)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三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不超过30万元,以三年为限。

3、加大金融产业扶持力度

(1)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投资收益和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营运补贴,投资企业(项目)效益较好并于两年内完成退出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2)根据新引进的重点投资基金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每年可最高给予不超过60%的补贴。

(二)支持创新融资服务方式

1、对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或其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贴;对企业在“新三板”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N板)挂牌交易的,给予50万元的补贴。

2、对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融资的,可按发行费用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三)促进各类产权并购交易

1、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服务业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及科技金融企业并购重组区外金融类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本区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

2、鼓励区内金融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并培育上市,或投资引进上市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四)营造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1、发挥研究机构等金融智库作用,深化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理论研究,按照课题级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鼓励在区内举办与科技金融和并购金融产业相关的高端展会,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鼓励科技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金融专项奖,在综合考虑创新性、项目研发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奖励本区创新金融、大数据及软件服务、区块链、移动支付、保险科技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经营不低于三年,若三年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级各类政策从高不重叠计算。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8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普金融办规范﹝2018﹞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专业服务业,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更好服务“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专业服务业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标准化服务业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和机构。

(二)法律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推进

1、对新引进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标准化领域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组织,经认定为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组织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区内企业或组织,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示范项目评选,对获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5、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7、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享受以上第3、4、5款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品牌律师事务所,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分三年拨付;对区域经济贡献显著的律师事务所,结合服务区域发展的情况,经认定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2、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创新效应的法律服务功能平台,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3、对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建设、旧区改造、重大项目论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评国家级、市级荣誉或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

1、对经我区初审转报,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匹配扶持。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业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普发改规范﹝2018﹞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及机器人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加快推动普陀区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形成集聚效应,支持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关于上海加快发展和应用机器人促进产业转型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沪经信装〔2014〕7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1、对于新入驻本区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区域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较大的,经认定,根据其实际租赁面积,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30%给予支持,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

2、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内首台(套)机器人、控制软件系统的,可按首台(套)销售金额最高不超过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的首台(套)政策支持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对经认定的机器人技术研发项目,可按投资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4、通过与上海市功能型平台开展机器人可靠性测试及提升、智能化提升等产学研合作项目,对经认定的,可按实际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对区内场地建设机器人展览展示体验中心,经认定的,可按房租、展示设计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对新引进和培育的机器人领域的行业组织,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行业组织及相关企业等第三方机构,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本区企业达10家以上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7、对举办(或承办)、引进具有影响力的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创新创业等活动,并产生实际效益,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8、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的,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最高不超过50%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普科委规范﹝2018﹞2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各类企业、机构、相关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开展各类低碳创建等,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

1、鼓励产业节能,对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开展节能产品研发并投放市场的企业,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2、鼓励建筑节能,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在我区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3、鼓励旅游饭店业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前期诊断费用补贴;根据项目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补贴。

5、鼓励低碳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匹配。

6、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并网规模或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低碳社区建设、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污染减排项目补贴等节能减排降碳相关工作。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并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机管局等节能减排降碳各领域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发改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普发改规范﹝2018﹞2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普陀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推动融资租赁机构、资产和人才集聚,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32 号)、《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和本市融资租赁业财政扶持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业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扶持方式

1、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及市相关部门认定,给予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开办扶持,分三年拨付。

2、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在普陀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度不超过50万元,以三年为限。

3、对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5亿元(含)以上

的,给予120万元至900万元的增资补贴。

4、对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度和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5、对融资租赁企业,对经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人才奖励。按企业规模和在行业中的地位,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6、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规模的1%比例给予补贴;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补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重组。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本区且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

8、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服务“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民生领域开展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针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境外业务。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经营不低于三年,若三年内迁出的,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级各类政策从高不重叠计算。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区发改委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  背景介绍

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产业政策体系、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区发改委、投促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对本区“3+5+X”产业政策体系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新需要,由区投促办、科委、金融办、发改委等部门起草《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实施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专业服务业实施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普陀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实施意见》,现将该七份文件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3月,普陀区“3+5+X”产业政策体系开始正式实施。一年多来,各相关部门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协同推进政策落实、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体系,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根据普陀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开展了“3+5+X”产业政策体系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工作。

政策制定、实施部门通过开展自评估、与产业部门和重点地区座谈,结合企业大调研反馈情况,深入挖掘分析现有产业政策存在的待改进完善之处。并研究制定新的产业政策,进一步充实政策体系,形成 “3+5+X”产业政策体系(2019版)。

二、制定依据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

2、《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法律法规

7、《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65号)

8、《关于上海加快发展和应用机器人促进产业转型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沪经信装〔2014〕785号)

9、《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10、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32 号)

三、主要内容

产业政策是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产业转型的重要举措。2019版“3+5+X”产业政策体系更加注重优化政策资源供给,加强政策聚焦,更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策竞争力和吸引力,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较现有“3+5+X”产业政策体系,2019版“3+5+X”产业政策体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新内容:

1、根据新的工作需要,增设新的扶持事项,丰富原有政策内容。如,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科委“三化”培育及培育引导项目的立项单位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新引进的机器人相关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扶持;对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补贴等。

2、对部分失去时效性的扶持事项作适当调整或废止。如,删去对上海市节能备案登记的节能服务企业的扶持事项; “上海名牌”认定奖励调整为“上海品牌”认证;“上海软件四名”企业奖励调整为“上海软件企业百强、高成长百家”奖励等。

3、加大对部分带动作用强、企业需求大的扶持事项力度。如,细化对新引进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相关金融服务企业的开办费补贴;加大对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或其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的专项资金补贴;增加对举办(或承办)、引进具有影响力的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创新创业等活动的企业的补贴力度等。

4、针对重点细分产业领域制定新的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普陀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制定出台《普陀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实施意见》。

区发改委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  政策预公开解读

区发改委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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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  会议审议情况

区发改委关于《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等七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  决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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