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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推进普陀区征地养老工作,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规范征地养老管理体系,普陀区人社局起草修订了《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力度,真实听取民声,充分了解民意,现将《指导意见》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件:zhxy@shpt.gov.cn

二、来信:普陀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监察仲裁科)(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904室),邮编:2003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监察仲裁科)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上述意见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

热忱欢迎您的参与!

联系人:张晓燕电话:52564588-2050

普陀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监察仲裁科)

2022年3月4日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草案全文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适应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二、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推进,会同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制定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的相关政策。

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意见。

各街道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相关事务的经办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本区被征地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被征地人员个性化需求,开展精细化一对一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援助,积极引导他们参与就业招聘及职业技能提升,精准施策,帮助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或灵活就业。

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福利待遇及医疗待遇等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有效化解征地养老人员的各类矛盾。

区级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的资金均采用预算管理,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被征地人员就业服务跟踪台账制度,按照台账中明确的项目和内容向被征地人员进行告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各类服务。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征地养老人员具体事务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接待解释工作。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区属国有企业规范业务流程,深化服务举措。

(三)维护社会稳定。要全面加强本区被征地人员的信访接待工作,强化矛盾预防排查,强化矛盾及时化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背景介绍

关于《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公布时间2022年1月30日。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我区制定了《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普府办〔2017〕20号)和《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普人社规〔2017〕2号)两个文件。2017年4月1日起,我区原镇、村和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进行了区级统筹管理,纳入征地养老区级统筹范围的总人数为4295人,其中,长征镇1611人,桃浦镇2405人,区属国有企业279人。通过统筹管理,我区逐步完成了人员信息统一管理和生活费、福利费的统一发放,医药费的统一报销,大大提高了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缩小了待遇差距。

目前,本区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为3766人。他们为国家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尽管生活费标准连续多次提高,但目前他们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生活比较困难。

现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月30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征地养老工作,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规范征地养老管理体系,及时修订《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和《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2月23日(周三)下午14点,在长宁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古北路8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了中心城区征地养老工作会议,普陀、杨浦、虹口、静安、长宁、徐汇、黄浦七个中心城区人社局负责征地养老工作的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市人社局居保处黄明杰处长等3名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就2017年各区制定的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文件到期修订和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的标准问题展开了讨论。经讨论,中心城区形成一致意见:及时修订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文件和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的相关文件,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2022年2月28日至3月4日,我局分别听取了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长征镇、桃浦镇、中环集团和商业集团就文件修订的意见,以上单位均同意了我局起草的文件修订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推进我区征地养老统筹管理,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规范征地养老管理体系。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政策预公开解读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更好地推进普陀区征地养老工作,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规范征地养老管理体系,《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4日-2022年3月10日期间,在“上海普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示期内,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监察仲裁科)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科(监察仲裁科)

2022年3月11日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会议审议情况

《普陀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修订》集体决策情况

因疫情封控特殊因素,《普陀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修订》决策事项于2022年3月书面集体决策通过。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决策结果

决策结果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普府办〔2022〕1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9 日

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业人员( 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适应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二、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负责我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推进,会同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制定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 管理的相关政策。

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意见。

各街道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社管中心负责做好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相关事务的经办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本区被征地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就业需求,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针对有创业意向的,开展创业指导及创业帮扶。

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福利待遇及医疗待遇等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有效化解征地养老人员的各类矛盾。

区级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的资金均采用预算管理,每年由区人社局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业服务、统筹管理、沟通协调、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确保我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各类服务。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相关区属国有企业推进好所属征地养老人员具体事务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接待解释。区社管中心指导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相关区属国有企业规范业务流程,深化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三)维护和谐稳定。全面加强本区被征地人员的信访接待、矛盾处置等稳定工作,加强矛盾预防排查,推进矛盾及时化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29 日印发

决策结果二: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普人社规范〔2022〕2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

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征镇、桃浦镇、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的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征地养老工作,规范征地养老管理体系,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推进,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征地养老的有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征地养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金的保障。

区各街道镇负责平衡区域内征地养老人员的各类福利待遇,化解各类矛盾。

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统筹管理相关事务的经办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相关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征地养老人员具体事务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接待解释工作。

第四条 ?(生活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征地养老人员原享受的待遇高于我区制定的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原管理单位锁定差额,继续发放。

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第五条 ?(福利待遇)

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包括一次性节日补助费、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

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的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

征地养老人员福利待遇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 ?(医疗待遇)

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在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其自负部分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90%。

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和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费用的审核。

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第七条 ?(资金保障)

统筹管理的资金采用预算管理,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区财政局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与原管理单位结算。

第八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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